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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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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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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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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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