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許將易著火的物質放置在試驗地區附近。
2.使用在蒸餾或升華時易著火的物質應注意:
①不許用明火加熱,加熱可用水(油)容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周圍也不應有明火;
②試驗儀器應嚴密不漏氣;
③在蒸餾裝置下面,應有一金屬淺盤(邊高80~100mm);
④工作地點應有良好的通風,四周不可放置有可燃性的物料;
⑤工作時要戴上護目鏡。
3.在試驗室內存放各種可燃性物質總量不許超過3kg,每種不得超過lkg.隨用隨取,用后送回專門的貯放地點。
4. 遇水著火的物質(如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做完試驗后禁止丟人廢液桶內。凡能引起著火的物質(如廢油、廢有機溶劑)應集中在專門的容器內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任意亂放。
5.一且發生著火事故,首先應撤出一切熱源,關閉煤氣、
乙炔氣,天然氣閥門和電門,通知消防部門,及時用砂子和石棉布整住著火地點或用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除酒精外,化學物品失火,不許用水滅火。
6.在進行加熱、蒸餾及其它有關用火的工作時,要有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完后即關掉熱源。
7.暑燃物,尤其是暑揮發的易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溶器內,不許用無蓋的開口容器貯存。
8.易著火的物質有:醇類、醚類、丙酮、苯、甲苯、酚、汽油、二氧化碳,磷、過氧化鈉、鉀,鈉、鎂、碳化鈣等。
9.做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必須用明火加熱時,則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l00ml,附近不許存放易燃物質,同時應有防火措施。
10. 應經常檢查防火設備,確保滅火器材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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