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方應對發包方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負責,承擔在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生產事故責任。
(二)發承包工程許可開工原則是先訂合同、安全協議后,完成全部資質審查后方可開工。
(三)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前認真勘察施工現場,擬訂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承包方應詳細了解電力生產施工情況,如:施工日期、停電范圍、地下管線、障礙物、光纜、高壓架空線及安全注意事項等。必要時應詳細書面交底、明確施工方法,采取保護措施,嚴禁冒險作業,野蠻作業。
(四)發包方提出的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要求。承包方施工前必須制定確保施工安全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掌握后方可開工。
(五)承包方不得擅自拆除、更動發包方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遮攔、安全標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線等。如確實需要拆除、更動的,必須辦理手續,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動現場安全防護設施。
(六)發承包雙方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系統動火作業規定,正確使用動火工作票,易燃、易暴場所嚴禁吸煙及動用明火,消防器材不準挪作他用,電焊、氣焊、氣割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七)承包方項目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對所在的施工區域、作業場所、設備設施、安全用器具等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隱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經落實整改后方準繼續施工,同時對施工中人員違章行為查處。
(八)發包方必須對承包方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上崗。承包方應遵照執行的有關安全生產、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并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協議書”有關規定,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發生違章按發包方相關給以經濟處罰。
(九)承包方應自覺接受發包方安全監督管理,承包方在施工現場發生死亡、重傷事故時,安全保證金全部扣除,造成發包方生產設備事故時,扣除全部安全保證金外,如無法抵償經濟損失按實際損失金額扣罰。
(十)發包方職能部門應加強對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經常監督現場安全情況,確保安全施工。
(十一)有關事故報告、調查、統計、責任劃分的規定。
(十二)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及辦理施工人員準入手續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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