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違法行為/ 執法內容描述 | 執法依據 | 方式方法 | 處罰依據 |
1 | 固定式熔煉爐鋁水出口未設置機械鎖緊裝置;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未與鑄造系統聯鎖,未實現自動控流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 現場檢查: 1.固定爐的出鋁口是否有可靠的機械鎖緊裝置; 2.傾動爐是否實現自動控流。 | |
2 | 固定式熔煉爐高溫鋁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傳感器和報警裝置,液位傳感器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現場檢查: 1.高溫鋁水出口是否設置了液位傳感器; 2.流槽與模盤接口處是否設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設置了快速切斷閥; 4.流槽上是否設置了緊急排放閥。 | |
3 | 存放鋁錠的地面潮濕,熔煉爐、保溫爐及鑄造等作業場所存在非生產性積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企業在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泄漏、噴濺、爆炸傷人的安全措施,其影響區域不得有非生產性積水。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二)有色行業。4.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四)機械行業。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標準】《變形鋁及鋁合金鑄錠安全生產規范》(GB30078-2013)4.1.5熔煉、鑄造設備上方不應設置存在滴、漏水隱患設施,如通風裝置、天窗、水管等。5.1.1.2應保持熔煉爐作業現場地面干燥。5.1.1.3應確保加入熔煉爐熔體中的原、輔材料干燥。 5.5.1保溫爐(靜置爐)應保持現場地面干燥。 | 現場檢查: 1.原料儲存區、熔鑄場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無關水管; 2.生產現場是否存在非生產性積水; 3. 作業場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4 | 深井鑄造結晶器的冷卻水系統未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監測和報警裝置未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實現聯鎖,未與傾動式熔煉爐控制系統聯鎖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規范性文件】《金屬冶煉企業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安監總管四〔2017〕142號)13.深井澆鑄結晶器的循環水系統未設置應急水源或循環水水泵未設置應急電源。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二)有色行業。6. 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 現場檢查: 1.是否設置了應急水源,應急水源是否設置常閉電磁閥和手動閥; 2.冷卻水系統是否配置進出水溫度、進水壓力、進水流量監測和報警裝置; 3.監測系統是否與流槽上的快速切斷閥和緊急排放閥聯鎖,是否與傾動爐控制系統聯鎖。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5 | 鋁水鑄造流程未規范設置緊急排放或應急儲存設施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部門規章】《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對電爐、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鑄機、流液槽、熔鹽電解槽等設備,應當設置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儲存的設施,并在設備周圍設置攔擋圍堰,防止熔融金屬外流。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二、行業類重大事故隱患(二)有色行業。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 現場檢查: 1.緊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滿足緊急排放的要求; 2.材質是否符合要求。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6 | 鋼絲卷揚系統引錠盤托架鋼絲繩未定期檢查和更換,卷揚系統未設置應急電源;液壓鑄造系統未設置手動泄壓系統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1.查閱資料: 鋼絲繩更換和點檢記錄; 2.現場檢查: (1)鋼絲繩是否為鋼芯鋼絲繩; (2)鋼絲繩卷筒、夾是否符合要求; (3)卷揚系統是否設置應急電源; (4)液壓鑄造系統是否設置手動泄壓系統。 | |
7 | 鑄造車間現場未嚴格控制人數,未控制非生產人員進入 | 【法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 1.查閱資料: 是否制定控制鑄造現場人數的制度。 2.現場檢查: (1)是否有非生產人員進入鑄造現場;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數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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