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修電氣設備時,應在開關及操作把手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
2、在發電廠、變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某一段有兩條以上電力線路鄰近施工時,應在施工線路的各桿塔處做出標記,并設專人監護。
3、在帶電區域進行作業時,應符合相關規定。
4、高低壓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檢查與高壓線路或設備的帶電距離,采取防止誤碰高壓帶電設備的措施。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安全措施。
5、低壓帶電作業時,不得帶負荷接續導線。帶點更換電器具時,應先做好旁路線。在自動閉塞的低壓帶電線路上,應在不受張力等處接續導線,但必須設可靠地旁路線。
6、在相對地電壓小于250v的電力設備上工作時宜停電。當帶點工作時,應設監護人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帶電絕緣柄的工具,穿絕緣膠鞋或站在絕緣墊上;
2)嚴禁同時接觸帶電體和接地體,以及同時接觸兩個帶電體;
3)尚未脫離設備帶電部分時,嚴禁與站在地面上的人員接觸和互相傳遞料具及其他物品;
7、施工線路與帶電線路之間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要求的時候,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
1)根據施工需要,向帶電線路運營管理部門提報停電申請計劃;
2)停電作業實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施工負責人簽領。施工負責人在現場專門承擔作業指導和安全監護;
3)接到允許開始作業的命令后,必須對停電線路進行驗電和接地;
4)應辦理停、送電手續的工作,必須建立可靠的聯系措施和確認方法,嚴禁約時停電、送電;
5)施工結束后,施工負責人在確認線路上已無人作業或停留,且接地線及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已全部撤除,方可申請恢復向線路送電。在接地線及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已全部撤除后,不得再進行與線路有關任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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