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對違法行為加大了制裁處罰力度。
草案提高了一些條款規定的罰款幅度和數額,例如,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罰款。罰款金額由原來的“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草案增加規定,對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批準建設項目或者發放施工許可的,對該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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