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此間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針對我國安全事故頻發的現狀,參加草案分組審議的人員認為,為提高安全生產事故善后處理能力,應“強制”高危行業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
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第43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草案二審稿在此基礎上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龔建明認為:“草案對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國家只是持鼓勵態度,這顯然還不利于這項制度充分發揮其作用。”建議對一些高危行業企業,如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等,應強制其參加生產責任保險。
呂薇委員表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實際上是大家出錢為小概率事件提供救助的方式。但現實中許多事故發生后,最后往往是政府買單。按理講,這應該是生產經營者的責任,建議對有些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強制保險,同時不要給企業增加太多負擔。
韓曉武委員說,目前我國工傷保險存在覆蓋面窄、賠付額低、尚未完全發揮應有的事故預防功能等問題,難以有效滿足企業需求,特別是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時,企業更是難以兌現巨大的賠償責任。修改這一條款,使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帶有一定的強制性,不僅能為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提供法律依據,而且有利于形成工傷保險和責任保險相互補充的模式,增強企業安全責任主體意識和事前防范意識,提高企業風險保障能力。
全國人大代表任武賢說,現實中,未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統籌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很難獲得工傷社會保險以外的民事賠償;而參加了工傷社會保險統籌的單位,其從業人員因為種種原因,也很少向本單位提出工傷社會保險以外的民事賠償請求。為解決從業人員民事訴訟舉證難及訴訟成本高的問題,建議將生產經營單位基于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移由承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機構承擔,這樣也可為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外的民事損害賠償制度得以貫徹提供制度保障。
烏日圖委員的觀點有所不同,他認為,國家依法推行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項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的社會保險,不同于自愿參加的市場化的商業保險,因此“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投保”這種提法是對的,“不能因為安全生產重要,就要給所有企業增加這種法定的負擔。”他同時提出,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商業安全生產險的前提是市場上要有相應的保險產品。因此,他建議增加“商業保險公司要根據市場的需求,推出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產品”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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