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嚴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船舶工業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2、船舶氧氣、乙炔瓶必須分開存放,禁止存放在機艙、人員居住場所,并遠離熱源。
3、船舶在港內明火作業,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得到批準后方可進行。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或超過作業時限。
4、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時,不得在甲板上進行明火作業。
5、船舶在航行中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進行明火作業登記,經過船長審批同意并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才可進行。
6、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要進行明火作業時,應在電焊間或工作間進行。無電焊間或工作間的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7、船員進行明火作業,焊工必須持證上崗,指派看火人員,清除作業現場及周圍的可燃、易爆物(包括上、下、左、右、背面相鄰艙室),配備合適的消防器材。
8、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要進行明火作業時,應在電焊間或工作間進行。無電焊間或工作間的應移至安全地點進行。
9、進入長期封閉或空間狹小的艙室、處所明火作業,必須經過足夠的通風換氣,使作業現場空氣達到足以保證施工人員安全的標準。
10、高部位進行明火作業時,應事先檢查作業部位下部環境,清除周圍可燃物質,并根據當時風向、風速進行適當圍護,防止火花濺落,并派人分層看火。
11、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現場。不得留有火種,并進防火行巡回檢查。
12、對明火作業地點有任何懷疑時,禁止進行明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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