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取爆破法拆除爐墻磚襯,處理爐瘤和死鐵層、鐵罐殘鐵時,裝藥量、炮眼排列要經過技術設計并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爆破區域可適量噴水,以減少揚塵,但應防止蒸汽燙傷。
2、爆破作業要指定專人領導,對爆破作業的安全負全責。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考試合格,爆破作業必須有嚴密的組織及檢查制度。
3、雷管及炸藥必須分別放置在距離高爐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帶。
4、裝置炮藥必須由專人進行,裝炮現場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每個藥包應安放兩個雷管,導火線燃燒時間不能小于2分鐘。
5、必須設專人運送藥包,其人員須聽從放炮人員的指揮。
6、放炮時,高爐爐頂人孔、大、小鐘、放散必須呈現開放狀態。
7、裝藥前,爆破警戒區周圍應設立崗哨,點炮前要發出規定的警戒信號,確認人員全部撤離后,才能點炮,點炮工作由專人統一指揮。
8、炮響后經過20分鐘才準進入爆破現場檢查,有啞炮時不許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應在距原炮眼60厘米處,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熾熱、高溫的炮眼裝藥時,藥包要有良好的隔熱措施。否則,禁止裝藥。
10、在爆破作業負責人確認爆破作業全部安全完畢、發出撤離警戒人員信號后,才能恢復其他作業。
11、領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應有原始記錄;其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全部交付公安部門審核,并送歸火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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