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檢查煤樣在主井翻罐籠礦車中取樣或者在采區溜子機頭處取樣。
2.在礦車頂部采取生產檢查樣時,不論礦車容量大小均在礦車表面按三點循環法采取樣,第一節和第三節均在距離礦車車幫30厘米處采樣,第2節在礦車中間采樣,每趟車的第1個車不采,區域礦車均按三點循環法采一個點(為一個子樣)每個子樣量均為1千克,累積存放在鐵筒內,下班前半小時縮制。
3.以一個生產小班為一個生產檢查樣,縮分前將大于25毫米的煤樣用榔頭砸碎到小于25毫米,堆摻三次,用四分法進行縮分,最后留取的總樣量不得小于5千克。
4.凡是要翻入主井煤倉的礦車都需要進行采樣,不翻的車不采。
5.在工作面溜子機頭處采取生產檢查樣時,其采樣時間間隔需根據開溜子的時間每隔10分鐘采一次,每次以采一鍬為一個子樣,子樣量均為1千克,累積一個生產班為一個煤樣總樣,總樣不得少于5千克,縮制方法同礦車采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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