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井前要檢查所使用的風表是否完好并攜帶皮尺、溫度計、手表或秒表和記錄表格。
(2)主要巷道中的測風工作應在專門的測風站內進行;無固定測風站時,則應在斷面規整、完好,前后10m內無雜物及拐彎的臨時測風站內進行。
(3)采煤工作面的風量應在回采工作面機巷或回風巷中測定。
(4)掘進工作面應測定迎頭風袋出口風量及該掘進面總回風量。
二、測風站的設立及管理
(1)主要測風地點應建立固定的測風站。測風站長度不得小于4m,其四壁應光滑、規整,前后10m內無拐彎。
(2)臨時測風站應建立在斷面規整、完好,前后10m內無雜物及拐彎的地點。
(3)所有測風站都必須掛牌管理。
三、風量測定的注意事項
(1)風表選擇:要根據測風地點風速情況,按測量風速的范圍選擇高、中、微速風表。
(2)風表移動路線:根據巷道斷面狀況,對于大、中、小斷面巷道分別用八線法、六線法、四線法的風表移動路線。
(3)每次每個點測定次數不得少于3遍,每2遍的讀數誤差不得超過4%,否則必須重新測量;每次測定結果取3遍的平均值。
(4)測風時,風表一定要與風流方向垂直,移動風表要勻速。
測風開始前應關閉風速計數器,將指針回零,待風表運轉30s后,再打開計數器開始測量風速,每遍測定時間為60s。
(5)每次風速測定完后,對測定數據要及時計算,若相差過大則要查明原因,并向區長或技術人員匯報情況。
四、測風制度
(1)每旬對全礦井所有用風地點進行一次全面風速測定,個別地點應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測定次數。每次測風結果都要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和原始記錄、地面測風記錄上。記錄內容包括:斷面積、風速、風量、溫度、甲烷濃度、二氧化碳濃度、測風工姓名、測定日期。
(2)每旬測風的數據,要通過通風旬報報礦生產科、技術科、安監站、礦長、總工程師;每月要將三旬旬報一次性報集團公司,報送前要經礦總工程師審閱簽字。
(3)測風牌板、原始記錄、測風臺賬及月旬報表數據,要真實、一致。
(4)使用中的風表必須6個月校正修理一次,并根據校正曲線測量計算。
五、測量風速的安全注意事項
(1)在巷道有車輛通過時,測風工要停止測風,躲到安全地點,待車輛通過、風流穩定后再開始測風。
(2)在有架空線巷道測風時,要注意風表離架空線距離至少為10cm,以防止觸電。
(3)在臨時測風站測風時,測風工要注意觀察頂板和巷道支護狀況,防止片幫或冒頂傷人。
(4)禁止在失修巷道內設測風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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