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應具備一定的鉗工基本操作技能、液壓基礎知識及電氣維修基礎知識。
第3條 應熟知《煤礦安全規程》有關內容、《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4條 應熟悉所檢修采煤機的結構、性能、傳動系統、液壓部分和電氣部分,能獨立工作。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6條 上崗時應穿戴好安全防護用品。
第7條 修理采煤機時,修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入井的各項規定。
第8條 檢修前,工作面輸送機必須停機、斷電、閉鎖,液壓支架停止作業,并通報有關人員。
第9條 修理前除原有裝置外,還要另設可靠的臨時防滑安全固定裝置。
第10條 在煤壁側、機身上或機身兩端修理采煤機時,應設專人進行監護,不準單人作業。應清理煤壁、頂板懸浮煤巖,在煤壁、頂板之間加設防護措施。
第11條 當修理現場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時,嚴禁送電試機;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撤出人員。
第12條 在機身上檢修其他部件時,必須切斷電源,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
第13條 對泵、液壓馬達、各種閥組等液壓元部件按實驗報告進行效驗,核對無誤后方可使用。
三、操作準備
第14條 根據修理內容認真檢查所用工具、量具、吊裝用具、材料、備件的規格、質量、數量,應符合要求。
第15條 修理地點應清潔,無影響修理的雜物,尤其是修理液壓系統、電控系統的地點必須無污染、無粉塵。對采煤機進行外部清洗,除去煤泥、煤塵等污物。
第16條 檢查機體外部零部件有無損壞、丟失。
第17條 井下檢修工作地點周圍要灑水滅塵,要有足夠的照明。
四、操作順序
第18條 清理修理現場,檢查修理場所的安全狀況。
第19條 試機并了解故障的現象,判斷故障原因,確定修理部位。
第20條 切斷電源,打開離合器,并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
第21條 關閉冷卻水路。
第22條 清理機體上浮煤、矸石及阻礙物。
第23條 修理故障部位應遵守如下原則:先電氣,后機械;先外部,后內部;先簡單,后復雜;先傳動系統,后液壓系統。
五、正常操作
第24條 拆裝時,敲擊應使用銅棒。
第25條 拆裝銹蝕或使用了防松膠的部位時,事先應用松動劑或震動處理后再進行。
第26條 拆下的零部件及使用的工具應放在專用工具箱內,不準隨處亂放,以防污染。
第27條 更換零部件前必須進行質量檢測,核實后方可使用。
第28條 浮動油封的密封環不得有裂紋、溝痕,且必須成對使用或更換。
第29條 O型圈密封圈不得過松或過緊,裝在槽內不得扭曲切邊,保證密封良好。
第30條 骨架油封的彈簧松緊適宜,按相關規定調整。
第31條 零部件裝配前,其相互配合的表面必須擦洗干凈,涂上清潔的潤滑油。潤滑和液壓系統的清洗應用干凈的棉布,不得用棉紗。零部件裝配后,各潤滑處必須注入適量的潤滑油。
第32條 主要緊固件應使用力矩扳手。
第33條 修理后必須清洗油池,注入油池的油必須經過過濾。
第34條 恢復送電前,修理人員應清理現場,拆除工作帳篷,清點工具,撤到安全地點。修理負責人向相關人員發出送電開機的命令后,方可送電,并由采煤機司機按規定開機試機。
第35條 對于液壓牽引采煤機,牽引部的液壓系統在井下修理時,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36條 液壓件帶入井下時,應有防污措施。
第37條 更換滾筒和截齒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
第38條 對常用工具無法或難以拆除的部位和零部件,要使用專用工具,嚴禁破壞性拆除。
第39條 采煤機電氣部分的修理,按電氣設備修理操作規程進行。
六、收尾工作
第40條 理結束進行全面試機,觀察是否有異常。
第41條 清點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備件,并妥善放好。
第42條 切斷電氣設備電源,清掃修理場地。
第43條 井下修理完成后,應在采煤機運轉正常后方可離開現場,并認真填寫設備檢修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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