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立井信號工必須對工作認真負責,有一定的立井提升把鉤工作實踐經驗,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后持證上崗。
1.2 提升信號的設置,要求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
1.3 提升機連續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后,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提升機司機聯系明確后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后,方可作業。
2 交接班規定:
2.1 罐籠(吊桶)等提升容器在運行中,一律不準進行交接班,須待罐籠到位停穩,并打停點信號后才準交接。
2.2 信號工應現場交接清楚以下內容: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其他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上班有關運行工作情況。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2.3 發現以下兩種情況,交接班雙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準交接。即;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和接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2.4 交接班雙方均履行正規交接手續。信號工接班后,應首先與提升機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操作。
3 信號發送:
3.1 信號工在上崗期間,應主動與擁罐工(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后,信號工有責任監視乘人和裝罐(吊桶)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出信號。
3.2 信號工發出信號后,應不離信號工房(室),并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運行與發出信號不符等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事故隱患情況,還應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3.3 信號工必須按安全操作規程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發送信號。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信號。
3.4 在井筒運送爆破材料時,信號工應嚴格按照規定操作,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行,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破材料的信號。
3.5 多層罐籠(吊桶)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3.5.1 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3.5.2 上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后,方可向提升機房司機發送信號。
3.5.3 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確信號時,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此時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系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3.6 信號把鉤工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種類的信號。
3.7 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發生故障時,才準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用信號系統。
3.8 信號工在上崗期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定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
3.9 信號工在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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