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鍋爐房必須實行崗位責任制,對于班組長、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應分別制訂崗位職責;
2、司爐工、鍋爐水質化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同時要不斷學習,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車間應在鍋爐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前一個月提前上報生產安全部進行復審,嚴禁無證作業;
3、設備及輔機的安全操作規程應至少包括:設備投運前的檢查與準備工作,啟動與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巡視巡檢的主要項目,設備關停的操作方法,緊急事故的處理方法,停送電安全操作規程,設備的維護保養;
4、鍋爐的管理制度應包括:設備基礎臺帳及檔案,設備維護保養細則,水質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成本控制制度;
5、為確保鍋爐的安全運行,車間主任每月對鍋爐的安全檢查不少于2次,班組長對鍋爐的安全檢查不少于4次,安全員對鍋爐的安全檢查不少于6次;
6、鍋爐、壓力容器及其附件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車間應在年檢前提前一個月申報;
7、鍋爐遇到以下等情況時,必須馬上停機:鍋爐水位降到水位計下限以下,不斷加大水量供應,水位仍下降;鍋爐水位升到水位計上限以上;給水設施損壞;水位計、溫度表、安全閥、壓力表任何一件失效;自控系統故障;燃燒設備損壞,鍋爐外表面溫度非常高,其他異常情況等。
8、為了保證鍋爐正常安全運行,鍋爐房應制定司爐交接班制度,并備有工作日記、記錄;交接班時應交接鍋爐運行情況;
9、在鍋爐房發生施工或正在進行重大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
10、鍋爐運行中,嚴禁對鍋爐本體焊接,錘擊或緊、松法蘭螺絲等大的修理工作;
11、鍋爐設備上的防護裝置,嚴禁任意拆掉,如有損壞要及時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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