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重吊裝安全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凡從事起重、吊車、裝卸作業人員,必須經過訓練。具備操作起重吊車的技能和熟知安全操作規程,非本工種人員不得操作。
(2)凡從事起重、吊車作業的司機、司吊、司索工、信號員班前一律不準飲酒。出車前,班組長應交任務、交安全、并做好出車前準備工作。
(3)出車前,司索工必須認真檢查隨車作業工具鋼絲繩、扣、卡環、鉤子、撬棍和木墩等,是否齊全。
(4)吊車開赴作業現場后,要選擇地面堅實能保證安全作業的穩車地點,車要平穩,不準傾斜,吊車支腿、千斤頂 (解放吊包括弓子片、保險銷)必須落實擰緊,并墊好木墩。木墩不得放在各種井子上,或溝蓋上;基礎不堅實必須采取措施以防陷車。
(5)作業前司機和司吊必須對鉤頭、滾筒、鋼絲繩和各起重部位(解放吊起重部位剎車布和克崩磨損情況)檢查合格,方可作業。
(6)嚴格遵守吊車臂桿角度負荷規定,起重吊裝前, 應了解被起重物的重量體積、重心形狀,吊點設位等,重量不明或超載,斜拉斜牽,散物綁扎不牢,嚴禁作業。
(7)起重作業人員,要精神集中,聽從指揮,指揮信號應準確,安全可靠。指揮人員要監督檢查吊具使用操作方法及掛勾人員站立距離,有權提出停止不按信號操作的司機工作,有權拒絕接受無吊裝方案或不明重量的危險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8)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洪亮和清楚。
(9)當重物離開地面20厘米時,司索工和信號員要再檢查繩扣是否牢靠,車身有無斜傾,鋼絲繩有否脫槽,檢查正常方可起吊,如發現險情,要立即發出信號,停止作業。
(10)起吊后,要轉向平、顛勾穩、放下準,不得猛起、猛轉、猛降,防止重物搖晃發生事故。
(11)當被裝卸物件顛至最低位置,進行校正墊格時,司索工必須用工具勾子校正,嚴禁伏身用手扶摸。
(12)吊運物件時,必須按裝載車的核定噸位裝放平衡。需要捆扎的物件,必須捆扎牢穩,嚴禁偏裝和超噸位裝載。
(13)吊車移動時必須落桿,信號員、司索工和司吊須注意周圍環境,防止臂桿觸電和鉤頭擺晃傷人。
(14)從事高空作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心臟病、高血壓、貧血癥、癲癇病以及其它不宜高空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15)凡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作業面要搭設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等,防護設施,要認真檢查,堅固可靠。
(16)高空作業人員登高時,必須有安全可靠的梯道或穩固的梯子,不準乘坐卷揚機或攀登腳手架,起重臂、繩索以及隨同吊物上下。
(17)高空作業要按程序進行,信號員和司機必須熟悉指揮信號,要協同配合互相呼應,在指揮信號未完成前,信號員不得離崗或兼做它事。
(18)在高壓線路上下,嚴禁從事吊裝作業,在高壓線路一側工作時,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高壓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大小于表內規定:
|
輸電線路電壓(KV) |
<1 |
10~20 |
35~110 |
154 |
220 |
|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米) |
15 |
2 |
4 |
5 |
6 |
(19)吊車在貨場或有專用鐵道線的場院內作業時,(除經有關部門準許,并采取安全措施外),嚴禁垮越鐵道或在鐵道線上作業。
(20)吊車夜間作業,工作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照明設備不足,不得作業。
(21)吊車風天作業,在作業完成或中途休息時,必須及時將臂桿落實,避免跑桿。如遇上六級及六級以上強風,濃霧及雷雨時不得作業。80噸以上物件如遇5級風亦應停止吊裝。
(22)電力吊車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穿戴絕緣鞋,雨天應停止作業,防止觸電。在雨后或潮濕條件下,需對設備進行測試,發現漏電,不準作業。
(23)嚴寒季節進行吊裝作業,操作人員必須穿短棉服,要隨時清除物件和車輛上的冰、霜、雪,并要有防滑措施。
(24)使用卡環應使長度方向受力,軸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25)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的鋼絲繩安全系數見下表:
|
鋼絲繩的用途 |
安全系數 |
|
風纜繩 |
3.5 |
|
纜索起重機承重繩 |
3.75 |
|
用于手動起重設備 |
4.5 |
|
用于機動起重設備 |
5~6 |
|
作吊繩無彎曲 |
6~7 |
|
作捆綁吊索 |
8~10 |
|
用于載人的升降機 |
14 |
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鋼絲繩斷絲折減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
|
折減或報廢 |
鋼絲繩種類(交互捻制) |
|||
|
6×19+1 |
6×24+1 |
6×37+1 |
6×61+1 |
|
|
1.00 |
0~5 |
0~7 |
0~15 |
0~15 |
|
0.90 |
6~10 |
8~14 |
16~25 |
16~25 |
|
0.80 |
11~16 |
15~20 |
26~40 |
26~40 |
|
報廢 |
16以上 |
20以上 |
40以上 |
40以上 |
(26)編結繩扣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三個。
(27)地錨(柱)應按施工方案確定的規格和位置設置,如發現有溝坑,地下管線等情況,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采取措施。
(28)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符合下列規定。
|
繩卡型號 |
卡桿直徑(毫米) |
允許載重力(噸) |
適用于鋼絲繩直徑(毫米) |
繩卡間距(毫米) |
繩卡使用數量(個) |
|
Y1~6 |
M6 |
0.72 |
7.4~8 |
90 |
3 |
|
Y2~8 |
M8 |
1.28 |
8.7~9.3 |
90 |
3 |
|
Y3~10 |
M10 |
2.00 |
11 |
90 |
3 |
|
Y4~12 |
M12 |
2.40 |
12.5~14 |
100 |
3 |
|
Y5~15 |
M141 |
2.88 |
15~17.5 |
100 |
3 |
|
Y6~20 |
M6 |
5.12 |
18.5~20 |
120 |
4 |
|
Y7~22 |
M18 |
6.48 |
21.5~23.5 |
140 |
4 |
|
Y8~25 |
M20 |
8.00 |
24~26.5 |
160 |
5 |
|
Y9~28 |
M22 |
9.68 |
28~31 |
180 |
5 |
|
Y10~32 |
M24 |
11.50 |
32.5~37 |
200 |
5 |
|
Y11~40 |
M25 |
12.50 |
39~44.5 |
250 |
6 |
|
Y12~45 |
M27 |
14.80 |
46.5~50.5 52~56 |
300 300 |
6 6 |
|
Y13~50 |
M30 |
18.00 |
60以上 |
350 |
7 |
注:搭接時的繩卡數量按上表增加一倍
(29)使用二根以上繩扣吊裝時,必須聯接牢固,長短一致。
(30)用四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等調節其松緊度。
(31)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32)起重作業時,必須對工作現場工作環境、行使路線、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33)操作人員在進行起重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嚴格執行指揮人員信號,特種操作人員必須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34)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露天作業。
(35)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
(36)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負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監護,方可起吊。
(37)嚴禁使用起重機進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38)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在起吊滿荷載或接近滿荷載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性的牢固性,無誤后方可提升,晃動的重物,須栓拉繩。
(39)起重機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路邊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40)起重機卷筒上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鋼絲繩打環、紐結、彎折和亂繩,采用繩卡固接時,數量不得少于3個,繩卡滑鞍應在鋼絲繩工作時受力一側,不得正反交錯。
(41)起重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發證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2、起重作業
(1)作業前的準備
1)熟悉發動機、汽車操作規程。
2)檢查鋼絲繩是否有損傷,各緊固螺釘是否松動及皮帶松緊程度。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4)起重機工作前,注意工作場地是否平整密實,手剎是否制動。
5)起重機放下支腳后,全部輪胎均需離開地面,工作半徑有效高度以外5米以內的障礙物應予清除。
6)工作前必須發出信號,空負荷運行5分鐘以上,檢查工作機構運轉是否正常,安全裝置是否可靠。
(2)作業與行駛的要求
1)起重機駕駛員、起重工和指揮人員應按規定信號、手勢進行聯系,駕駛員、起重工必須聽從指揮人員指揮,不得各行其是,工作現場只許由一名指揮人員指揮。
2)第一次起吊或起吊負荷大于前次負荷以及起吊重量達到起吊極限時,應先吊離地面50~150mm檢查制動器、離合器是否有效,支腳是否牢固,確認無誤后方可提升,提升時速度要均勻、平穩。
3)經常注意架空電線,工作場地應盡量遠離高壓網線,如必須在架空線附近作業時,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與高壓線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4)不準讓起吊的貨物從人的頭上、汽車和拖車駕駛室上經過。工作中任何人不準上下機械,提升物體時,禁止猛起,急轉急落和突然制動。
5)吊重行駛時,上吊部分應全部制動,吊桿應置于起重機正前方。起吊量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60%,路面要平整、堅實,防止吊物或起重機與其他任何物體相撞。
6)起重物不準長時間滯留在空中;起重機滿負荷時,禁止復合操作;風速大于10m/s時,不準起吊任何物體。
7)兩臺起重機聯合漆同一物體時,須使用同能力的起重機;工作時,要保持同速提升或降落。起吊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量之和的75%,每臺起重機的負荷不得大于該機起重量的80%。
8)起重物不得長時間懸在空中,起吊物掉在空中時,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室。
9)從卷筒上放出鋼絲繩時,至少留有5圈,不得放盡。
10)降低起重臂時,在接近該起重量所限定的最大幅度時,應緩慢減速至最底速度運行,平穩停止。
11)不得用起重機拖拉貨物、拔起地下牢固物,不準起吊超負荷和捆扎不牢、重量不明的物體。
12)起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無安全措施不得起吊。
13)工作中不準進行任何維修保養工作。
14)夜間工作需有良好的照明。
(3)作業后的要求
1)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將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稍微拉緊,同時收緊變幅鋼絲繩,然后順序收好支腳。
2)按規定做好維修保養工作。
3)長期停放時,各潤滑點加注潤滑油,運動副外露部分均勻涂上潤滑脂加以保護,將輪胎墊起,按規定定期運轉。
(4)其他方面
1)輪胎式、汽車式起重機禁止吊物行駛。工作完畢起腿、回轉臂桿不得同時進行。
2)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
3)汽車式全液壓起重機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作業前應將地面處理平坦放好支腿,調平機架。支腿未完全伸出時,禁止作業。
②有負荷時,嚴禁伸縮臂桿。接近滿負荷時,應檢查臂桿的繞度。回轉不得急速和緊急制動,起落臂桿應緩慢。
③操作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防止離合器突然松開。
4)作業人員一律持證上崗。
5)作業前及作業中不準飲酒。
6)作業人員必須穿戴好合格有效的勞動防護用品,戴好安全帽并系好額帶。
7)不準私自承攬與本工程無關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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