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乘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軌道車管理規則》及鐵路行車規定,嚴肅紀律,確保行車安全。
二、乘務人員應及時反映車輛的不良狀態及行車的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
三、軌道車具有下列之一者,禁止使用和拖掛:
1. 發動機無力或有異響時;
2. 傳動部分不良或有異響時;
3. 車軸有橫裂紋、車軸軸承有損壞時;
4. 車輪有裂痕,重型軌道車車輪踏面厚度不足20mm;輕型軌道車車輪(鋼板軋制)踏面厚度不足5mm時;
5. 距輪緣頂點15mm測量輪緣厚度不足20mm時;輕型軌道車車輪(鋼板軋制)輪緣鋼板厚度不足5mm時;
6. 輪對內側距離為1353mm,超過±3mm時;
7. 車架任何部分有橫裂紋或彎曲,影響行車安全時;
8. 無制動裝置或制動失效時;
9. 照明、喇叭、連接器不良時;
10. 有危及行車安全的螺栓松動,銷子脫落及機件彎曲或有裂紋時;
11. 出車前,車上沒有備齊通訊信號及安全防護用品時;
12. 聯掛拖車的聯掛桿沒有裝好自鎖插銷時;
13. 輕型軌道車聯掛的拖車上乘人,沒有裝好欄桿或扶手時;
四、以司機為主的乘務人員在出車前,應全面檢查,確認狀態良好。值乘中,應集中精力,謹慎駕駛,細心瞭望,確認信號,并認真執行“高聲呼喚,手比眼看”的呼喚應答制度。
五、軌道車在通過車站、道口、橋隧、曲線、路塹、施工地段及氣候不良、視線不清時,應加強瞭望,適當減速,多鳴喇叭,必要時開前燈行駛。
六、重型軌道車動車前,必須進行制動試驗。制動風壓不小于0.49Mpa(5kgf/㎝2)。下坡時,適時使用制動機,禁止關閉發動機或空檔溜放,禁止超速行駛。發現有制動、走行及與安全有關的總成、部件異常時,禁止繼續運行,應及時實施檢查,并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七、運送施工等人員時,拖車必須有端板、側板,并由專人負責安全。安全負責人應熟悉《軌道車管理規則》有關條文,并負有下列職責:
1. 對搭乘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2. 運行中,禁止人員站立和坐在側板或端板及連接處;
3. 車體停穩后,方準人員上下。確認上下完畢,再通知司機發車。
貨車司機操作程序
車輛維修工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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