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7年10月22日,衛生執法監督所執法人員對XX水泥廠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廠于2005年3月建成投入生產以來,從未組織單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過職業健康檢查,執法人員當即下達了現場檢查筆錄和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整改,并立案調查。
為進一步收集證據,衛生執法人員與綿竹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聯系,委托對該廠生產場所的粉塵、噪聲等有毒有害物質進行了采樣監測,確定在生產過程中有職業危害因素存在,同時對企業法人代表、管理工作人員以及工人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攝取影像資料等,收集違法事實的相關證據。
在調查過程中,通知企業法人到監督所協助調查,該法人代表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配合,衛生執法人員以書面通知形式,通知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在三日內到單位協助調查,否則一切后果自負,同時對該單位負責人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經過耐心的宣傳,使企業法人認識到了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主動配合案件調查,及時組織全廠職工到綿竹市疾控中心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完善了職業衛生各項管理制度,提交了企業粉塵治理整改情況報告。
監督員討論認為,從《職業病防治法》頒布以來,我所做了大量工作,多數企業都已建立了職業衛生檔案,并能按期組織接觸有毒有害的作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在2005年、2006年的職業衛生專項整治活動中,衛生執法人員就對該廠的職業衛生進行多次監督檢查,并針對性存在的問題制作了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整改,但該廠仍然在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面無動于衷。本次從收集的證據顯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該廠給予行政處罰是必須的,但該廠在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后,主動配合案件調查,積極整改,立即組織了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建立了各項職業病衛生管理工作制度和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決定減輕行政處罰,給予罰款人民幣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相關證據
1.2007年10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1頁;
2.對XX水泥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法人委托辦理人)、接觸粉塵作業人員等的詢問筆錄各1份共6頁;
3.XX水泥廠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1份1頁;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
5.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
6.對該廠生產場所的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采樣記錄單1份1頁;
7.對該廠生產場所的噪聲、車間生產性毒物、車間空氣中粉塵的監測檢驗報告書各1份共13頁;
8.對該廠生產情況職業衛生監督、監測影像資料1份3頁;
違法事實認定
1.該廠從未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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