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釋義]? 本條是關于職業病防治法立法目的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本法立法目的有四個方面:
一、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
??? 本法所稱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本法關于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本法統稱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 目前,我國的職業病危害十分嚴重,而且職業病發病率呈上升趨勢。據全國不完全統計,2000年共報告各類職業病11718例,比1999年增加了14.5%。在總病例數中,塵肺病占77.7%,慢性職業中毒占10.2%,急性職業中毒占6.7%,其它各類職業病占5.4%。在各類職業病統計情況中,全年塵肺病新發病例9100例,死亡2725例。2000年全國急性職業中毒230起,共785例,死亡169例,死亡率為21.5%。其中,三資企業的急性職業中毒病例,比1999年增加了43.8%。全國慢性職業中毒1196例。傳統的職業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職業病危害又不斷產生,對勞動者的健康構成新的威脅。如在引進與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同時,不斷產生新的職業病危害;伴隨新興產業的發展帶來各種新的職業病危害;在鄉鎮企業迅猛發展和外資企業大量涌入的同時,職業病危害從城市向農村轉移,從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發展較慢的地區轉移,從國外向國內轉移;在農村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大批農村勞動力進入各類缺乏職業衛生保障的企業,加上其流動性、不穩定性,帶來的各種職業病危害明顯增加,對勞動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損害日趨嚴重。據有關衛生專家預測,如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今后十年將有大批職業病病人出現,因職業病危害導致勞動者死亡、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將不斷增加,其危害程度遠遠高于生產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許多職業病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健康及勞動能力,其治療和康復費用昂貴,給用人單位、國家和勞動者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的進步與發展。因此,必須強化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的法制管理。
1、預防。指預先采取防范措施,這是必須貫徹于職業病防治活動全過程的根本措施。它包括為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別是前期預防,強調從職業病危害源頭采取措施。為此,本法規定,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本法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實施職業病危害評價,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從預防的角度,將職業病危害從源頭截斷,避免職業病危害的產生。
2、控制。指對工作場所或者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干預措施,目的是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3、消除。是指依靠科技進步,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和其他治理措施,用無毒害材料、工藝代替有毒害材料、工藝,根除工作場所己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
二、防治職業病
??? 防治職業病是指預防、治理和治療。防,在于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為勞動者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治,首先是對職業病危害進行積極治理,其次是保障職業病病人的醫治、療養和康復,包括職業健康、職業能力在內的職業素質盡可能的恢復。
三、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 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是我國新時期職業衛生工作的核心,是落實“三個代表”思想、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在職業衛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職業衛生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保護人們健康。” 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并把它列為公民的首要人身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職業衛生工作必須把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放在第一位。
??? 所謂健康,按國際上普遍認同的概念,是指消除疾病并實現生理、心理和社會適應能力的完好狀態。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兩個方面。健康權,是指人們對其生命健康所享有的權利與利益以及生命健康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是公民以其身體的生理機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續、穩定、良好的心理狀態為內容的權利,是每個勞動者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行使其他權利的基礎。所謂相關權益,是指與勞動者職業健康有關的權益,主要是指“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及其相關權利。?
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主要有:
1、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2、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健康保護權利;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侵犯勞動者的知情權,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權利;
4、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的權利;
5、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權利;
6、孕婦、哺乳期的女工有權拒絕對本人、胎兒和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7、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8、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享受用人單位按規定給予適當崗位津貼的權利;
9、被發現疑似職業病時有被告知的權利,有獲得檢查診斷、醫學觀察由用人單位付費的權利, 有按規定選擇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檢查診斷和由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的權利,對診斷結論有異議時,有權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時,有申請再鑒定的權利,鑒定時有參與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鑒定專家的權利,有提請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的專家回避其職業病診斷鑒定的權利,有按照衛生部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有關鑒定費的權利;
10、職業病人有權按國家規定享受職業病待遇和工傷社會保險的權利;
11、未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病人,享有用人單位承擔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的權利;
1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有獲得健康檢查和按國家規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權利;
13、職業病人變動工作單位時,有依法保留其職業病待遇不變的權利;
1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依法享有民事賠償的權利;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益。
四、促進經濟發展
??? 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對促進經濟發展的意義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健康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是人類發展追求的基本目標之一。勞動者既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同時也應該是社會經濟均衡發展的受益者。從廣大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出發,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當不斷適應勞動者日益增長的職業健康保健需求,依法保障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第二,對用人單位來說,保護勞動者健康,提高勞動者的健康素質,是提高個人職業素質和用人單位整體素質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是表現為人的體能與智能的健康素質及以此為基礎的職業素質的競爭,作好職業衛生工作,直接關系到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及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第三,國內外大量事實和報告數據表明,職業病危害是造成勞動者過早喪失勞動能力的最主要因素,不僅給身患職業病的勞動者及其家庭帶來身心痛苦,而且造成勞動者的創造力、勞動能力的喪失,導致勞動生產率下降和勞動生產力的巨大損失。職業人群是全人口中最具創造力的人群,是生產力要素中最活躍的因素,勞動者健康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不僅密切關系到勞動者家庭幸福和社會的進步與文明,而且對提高勞動者工作生命質量,延長勞動者有效工作年限,保持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社會生產力及經濟的發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必須正確處理“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與“經濟發展”之間的“保護”與“促進”的關系,決不允許以危害勞動者的健康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本法適用范圍和職業病界定及其分類和目錄的規定。
一、適用范圍
??? 法律的適用范圍即法律的效力范圍,它由法律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三個部分組成。無論是守法還是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