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國家21世紀頒布的第一部衛生單行法律。它以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權益為宗旨,規定了我國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中的各種法律制度。該法律確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律關系主體有:政府衛生及相關行政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以及承擔職業衛生檢測、體檢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單位等四方。法律明確了上述四方之間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并分別規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法律地位、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確立了我國職業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策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和義務;突出了勞動者健康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規定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事業病防治監管中的職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能以及各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國家職業病防治工作總體運行制度,即政府監管與指導、用人單位實施與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和自律、社會監督與參與以及職業衛生服務技術保障等。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職業衛生監督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按職業病目錄和職業衛生標準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衛生權利受到保護制度;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職業病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科學防治。淘汰落后的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和技術服務機構及其隊伍管理制度等。
《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步驟,也是我國政府在職業衛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與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簽署的公約或承諾的重要體現。
《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76條,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二、職業病防治法相關配套法規與規章
為使《職業病防治法》規范地施行,《職業病防治法》正式頒布后,衛生部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與《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的配套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職業病分類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等多個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以及衛生部后續發布的其他相關衛生規章,都是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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