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我公司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管理,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本公司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應急救援隊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內容
(一)公司綜合部負責指導、綜合協調公司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1、制定有關組織管理制度,指導公司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2、與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應急救援隊伍工作中的問題;
3、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
4、申請用于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支持資金,并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
5、指導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6、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工作;
7、負責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的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二)綜合部負責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1、明確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和職責,規范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隊伍管理工作;
2、整合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隊伍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應急救援裝備配備、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等建設;
4、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工作。
(三)公司應成立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管理機構,負責應急救援的管理和救援現場的指揮協調。
(四)公司應成立兼職的急救援隊伍,明確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
(五)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堅持“預防與應急并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以及“險時搞救援,平時搞防范”的工作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1、承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搶險救援任務;
2、開展預防性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和應急預案演練,熟悉本單位的道路交通、作業環境、場所和應急預案、處置方案、救援物資儲備等情況;
3、開展應急救援知識培訓,普及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應急處置知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避險救助能力,指導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制定,落實應急預案演練等相關技術服務工作;加強自身宣傳,樹立隊伍良好形象。
4、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結束后,應在15日內形成救援總結評估報告。
5、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記錄;
6、明確工作職責,規范應急救援隊伍日常工作;
7、及時調整、補充應急救援工作人員,保持應急救援隊伍穩定,確保應急救援能力;
8、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資金用于應急救援裝備配備、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等;
(六)應急救援隊伍要按照國家、重慶市和上級單位的要求做好日常訓練、隊伍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1、制定應急救援隊伍值班、備勤、通訊、訓練、演練、裝備管理、應急救援、業務學習等管理制度、程序;
2、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人員24小時值班、備勤,接到調度命令后,迅速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制定人員培訓和演練計劃,組織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日常訓練;
4、制定裝備配置計劃,按照有關規定維護、保養和報廢應急救援裝備;
5、定期組織救援人員開展技術培訓、體能和技能訓練、應急預案演練,提高實戰能力。
(七)應急救援隊伍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備應急救援裝備。
(八)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應急救援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應急救援裝備狀況良好,運行正常,能夠及時投入應急救援行動。
(九)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若上級部門的生產安全應急救援指揮中心需要對應急救援裝備進行調配時,給予配合。
(十)報廢或者新購置應急救援設備,應當及時更新臺賬。
(十一)應急救援隊伍及綜合部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應急救援事故、災害類型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實際情況,制定培訓工作計劃,由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并建立培訓檔案,記錄人員接受培訓的情況。
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每年不得少于兩次,考核不合格人員不得安排承擔應急救援工作。
(十二)應急救援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應急救援隊伍規章制度;
3、應急救援預案;
4、應急救援過程中的安全防護措施;
5、應急裝備、工具操作規程;
6、異常情況的鑒別和緊急處置方法;
7、自救、互救知識;
8、應急通訊聯絡方法;
9、應急救援案例。
(十三)應急救援隊伍應當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和方案,明確應急演練種類、范圍、目標、時間、參加人員、評審人員等具體內容和要求,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應急救援隊伍每季度組織應急演練不得少于一次。
(十四)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總結應急演練情況,編寫應急演練書面報告,落實改進措施,并將方案、改進措施和總結報告。
(十五)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安排帶班負責人和應急救援人員24小時值班、備勤。
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工作人員暫離工作崗位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應當及時安排人員替補;調離工作崗位的,應當及時補充人員,確保應急救援工作人員時刻在位。
(十六)應急救援隊伍值班人員接到應急救援報警后,應當記錄事故類別、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并立即向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報告。
(十七)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接到應急救援指令后,應當立即調動應急救援人員及設備,選擇最佳路線,在第一時間到達救援現場。
(十八)應急救援隊伍在抵達現場后,應當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服從現場指揮人員指揮。接受應急救援任務后應當及時確定方案,按照有關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現場指揮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十九)現場應急救援結束后,應當清點人員、設備。需要恢復救援現場的,應當根據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進行現場恢復,經現場指揮人員同意后方可撤離現場。
(二十)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總結和分析每次應急救援行動情況,必要時組織有關人員對應急救援程序、措施等進行評審和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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