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全面落實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我們組織修訂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建筑施工企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并在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并應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 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委派制度。建設工程項目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將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建設工程項目組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編制項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保證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五)組織編制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六)開展項目安全教育培訓; (七)組織實施項目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 (八)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九)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二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第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1、1萬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1、5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加。 (二)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及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及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5‰。 第十五條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配備標準上增加。 第十六條 施工作業班組可以設置兼職安全巡查員,對本班組的作業場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對兼職安全巡查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審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第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或者核準開工報告時,應當審查該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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