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范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于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堿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采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采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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