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船用廢氣鍋爐(以下簡稱鍋爐)的分類,要求,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隨機文件、運輸和貯存等內容,描述了相應的試驗與檢驗方法。
本文件適用于設計壓力不大于2.5 MPa、工作介質為水的蒸汽鍋爐,以及工作介質為水且出口溫度不超過120 ℃的熱水鍋爐的設計、制造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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