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范規定了新建、改建、擴建化工裝置生產準備、試車環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化工裝置順利開車和安全、穩定、連續運轉,實現合理工期,達到設計規定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本規范涉及的工程質量、安全、環保、消防、抗震減災、職業衛生、計量、特種設備等,應按國家、山東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執行。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的試生產(使用),應遵守本規范;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以及其它一般化工裝置執行本規范時,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簡化試車程序和內容要求。
長周期停車、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的在役化工裝置的開車工作,應參照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醫藥、輕工、冶金、建材等企業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裝置的試車工作,可參照本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成套引進化工裝置可按該裝置合同規定的試車標準執行,但不得低于本規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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