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和水害預報,并制定相應的“查、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治措施。
3.地質測量部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精確的礦井水患資料與圖紙。
4.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
5.采掘工作面探水過程中,出現煤層發潮變暗、煤壁掛汗和掛紅、空氣變冷、發生霧氣,頂板淋水增大,出現壓力水流、水叫聲;底板鼓起;涌水量增大,出現異狀;打眼時發現巖石發軟、片幫、來壓,在鉆孔中水有壓力,水量增大,頂鉆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撤出人員,采取有效的防透水措施。
6.井下防水閘門要時刻保持完好。
7.若發生突然透水,逃避水災時,必須向上山方向撤離。
8.炮眼或掘進工作面有出水征兆,超前距不夠或偏離探水方向,掘進工作面迎頭支架不牢固或空頂距超過規定時,不允許裝藥、爆破。
防止爆破引起水災事故的措施
防止爆破引起頂板垮塌事故的措施
防止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措施
防止爆破傷人事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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