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強化監督管理,提高培訓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結合甘肅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范圍參照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中的附件)
第四條? 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綜合監管全省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具備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堅持統一監管、分類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安全技術的培訓。
第九條? 安全培訓工作,必須由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實施;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必須由具有煤礦培訓三級以上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承擔實施。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后,方可從事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條? 培訓機構在舉辦安全培訓班前一個月內,向省安監局提交辦班計劃。各市州安監局所屬培訓機構在上報辦班計劃時,須經市州主管部門的審核,簽章后報省安監局同意方可辦班。中央在甘企業和省屬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的辦班計劃,須經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核,簽章后報省安監局同意后方可辦班。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辦班前要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認真審查培訓對象的條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方可培訓。各市州安監局所屬培訓機構審查后由市州安監局復審,中央在甘企業和省屬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由本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復審。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監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三條? 培訓機構要加強參訓人員考勤管理,實行上下課簽到和請銷假制度。凡無故曠課半天及遲到早退2次者,視為總評成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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