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建建[1997]69號
各市、地建委(建設局):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工程建設程序,根據《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了《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并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的開工管理。
附: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工程建設程序,保障建設工程施工的順利實施,根據《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均須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凡是按規定需辦理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無論投資額多少,均需按本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外,十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可以不領取施工許可證。純屬設備更新的可以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建設工程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按本辦法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交驗下列文件:
(一)按規定已經審查的工程報建登記備案表;
(二)依法辦理的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三)依法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施工必需的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按規定辦理的抗震設計審查手續;
(六)經界定的工程類別;
(七)有施工必需的資金資信證明;
(八)按規定應招標投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
(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已依法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十)建設單位已按規定辦理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十一)施工單位已按規定辦理的安全監督手續;
(十二)建設單位已按規定委托的監理手續。
第五條 建設工程具備第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后,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式樣后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家和本省財政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及列入國家或省基建計劃的大中型建設項目或限額以上技改項目(包括重點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限額以下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由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
(二)市(地)為主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市(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
(三)縣(市)為主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
(四)外商獨資,外商控股企業投資,國內私人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發放。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給予答復,十五日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開工。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 在建的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部門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部門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不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由縣(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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