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廳
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
管理規定》的通知
豫公(通)[2002]38號
各省轄市公安局,小浪底公安處: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01年11月14日發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近日專門下發通知并召開了宣傳貫徹會議,對有關落實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為做好我省宣傳貫徹《規定》的各項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認識《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對宣傳貫徹工作的領導。《規定》依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規范了單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是與《消防法》相配套的針對性、操作性、指導性都貫徹方案并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在政府的領導下,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線聯網等公眾媒體和舉辦各類培訓班、撰寫專題文章、張貼宣傳圖畫和標語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規定》的內容及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明確一名主要領導,具體負責抓好宣傳貫徹工作的落實。
二、 迅速組織學習、宣傳《規定》,形成自覺遵守《規定》的濃厚氛圍。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在廣泛宣傳的同時,有計劃地組織公安消防部隊全體人員、基層公安派出所專(兼)職消防人員、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專兼職防火人員參加的宣傳貫徹會議或培訓班,詳細講解《規定》的各項職責和要求,使大家掌握和了解《規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充分認識《規定》施行后的法律責任,指導和督促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為《規定》的順利貫徹實施奠定良好的社會基礎。要督促社會各單位抓好對職工群眾的學習和培訓,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一個自覺遵守《規定》的良好氛圍。
三、 要認真貫徹執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重點單位。為正確貫徹實施公安部文件精神,省廳研究擬定了《河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見附件),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認真貫徹執行。一是要根據《河南省消防 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結合本地實際,依照適當從嚴、不得放寬的要求,立即研究確定本市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具體標準。二是各地公安消防機構要采取公告等形式,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范圍和界定標準公告社會,并明確備案的期限、內容等要求,由各個人單位自覺“對號入座”,要求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將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消防安全責任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三是公安消防機構要對社會單位上報備案的情況進行核實。同時,對本轄區單位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準而未申報備案的,要以公安消防機構的名義書面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備案。四是當地公安消防機構應妝將確定后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報政府備案,并通過報刊、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宣傳媒體向社會公告,告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從5月1日起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的相關要求。各地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確定工作務必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同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要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分類造冊,逐級匯總,上報總隊。
四、 要認真指導單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落實《規定》的要求。《規定》于5月1日施行后,如果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法定職責,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公安消防機構要抓緊督促、指導單位落實《規定》的內容要求,做好施行準備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機構要根據本轄市區實際,在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分別選擇試點單位進行重點指導,培養典型,為同類單位樹立樣板,通過召開經驗交流會、現場會、印發材料、新聞報道等形式,向社會各單位進行推廣,以全面落實《規定》。
各地公安消防機構要認真領會《規定》精神,轉變思想觀念,改進工作方法,認認真真地抓好落實,要將指導社會單位貫徹落實《規定》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常抓不懈,轉變過去那種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一對一”式的監督檢查模式,掌握本轄區單位的底數,包括轄區單位總量和分類情況,重點單位數量、名稱、地址、使用性質、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況,并建立單位臺帳,為改進消防監督檢查方式衽抽樣性監督檢查創造條件;要堅持積極探索,勇于創新的精神,加強消防監督工作的研究探討,確保《規定》得到全面貫徹落實。
附件:河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試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河南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試行)
為了正確實施《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科學、準確地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現對該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提出以下界定標準:
一、 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一) 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二) 客房數在50間以上,或客房數在50間以下但設有商場、歌舞娛樂、餐飲場所等且建筑面積大于2000平方米的賓館(旅館、飯店);
(三) 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四) 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內公共娛樂場所:
1、 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 舞廳、卡拉OK等歌舞娛樂場所;
3、 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 游藝、游樂場所;
5、 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五) 營業廳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證券交易所。
二、 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一) 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療保健機構;
(二)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老院;
(三) 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四) 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 國家機關:
(一) 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二) 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 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一) 廣播電臺、電視臺;
(二) 城鎮的郵政、通信樞紐單位。
五、 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一) 侯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二) 民用機場。
六、 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一) 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二) 公共博物館、檔案館;
(三)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 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一) 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二) 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三) 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四) 營業性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五)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
1、 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站內總存量200公斤或3立方米以上的商店;
2、 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營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 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十、 重要的科研單位:
(一) 國家和省級科研單位;
(二) 科研中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科研單位。
十一、 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一) 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二) 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 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四) 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五) 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六) 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七) 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 工業企業:
煙草、紡織、造紙、電子、汽車、鋼鐵、機械等中型以上工業企業。
十三、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
說明:
1、 一個物業小區內有多棟高層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屬一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的,可算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2、 在一個符合界定標準的單位或建筑物內另有符合界定標準而法人不同的單位,可分別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賃的可算為一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3、 大中型企業等級以當地統計部門確定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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