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總局令第16號)
1.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
2.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3)
3.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3)
4.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3)
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4)
6.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4)
7.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6)
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7)
9.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8)
1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8)
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10)
12.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5)
(1)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4)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5)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13.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16)
14.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16)
15.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17)
16.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 (17)
17.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5)
18.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6)
(1)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2)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5)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煤礦安全規程
1.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3)
2.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3條)
3.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5條)
4.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職工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5條)
5.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拒絕作業。(5條)
6.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7.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6條)
8.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7條)
9.煤礦企業必須編制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組織實施。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一次礦井救災演習。(9條)
10.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10條)
11.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18條)
12.井下一氧化碳最高允許濃度為0.0024%。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100條)
13井下有毒有害氣體有: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氫、氨等。(100)
14.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140條)
15.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220條)
16.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只準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244條)
17.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發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266條)
18.礦井探放水原則是有疑必探,先探后掘。(285條)
19.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破材料庫房內。(308條)
20. 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乘坐人車,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360條)
21.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22. 人力推車時,1次只準推1輛車。(362)
23.人力推車時,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362)
24.人力同向推車的間距,在巷道坡度小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362條)
25.人力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362)
26.人力推車時嚴禁放飛車。(362)
27.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364)
28.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 行人。(372條)
29.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電氣設備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445)
30.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469條)
31.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469條)
32.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469條)
33.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469條)
34.嚴禁使用礦燈人員拆開、敲打、撞擊礦燈。(475條)
35.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744條)
36.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巖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744條)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試題庫(2007年版國家題庫)
1.煤礦安全生產要堅持“管理、裝備、培訓”并重的原則。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工作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
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所約束的對象是所有從業人員。
4.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三項崗位人員是指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
5.煤礦三大規程是指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6.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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