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職業危害與職業病管理
第二節職業危害評價與管理
大綱要求:
第二節職業危害評價與管理
一、了解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依據;
二、了解有害作業分級評價的內容;
三、了解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相關內容。
本講大綱變化情況:
1、 刪除:熟悉作業環境的監測方法。
2、 新增:了解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相關內容。
本講要點:
1、 職業危害評價
2、 有害作業分級評價
3、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內容講解:
第二節職業危害評價與管理
職業危害評價包括對職業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及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評價是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基礎。
一、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2—200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規定了330種化學有害因素、47種生產性粉塵、1種生物類有害因素、8類物質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在使用職業接觸限值時,首先應明確以下術語的含義:
1.接觸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機體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響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可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3類。
2.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rime Weighted Average,PC.。TWA)
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 h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3.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Allowable Concentralion。MAC)
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4.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I。)
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 min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5.工作場所(Workplace)。
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全部地點。
6.工作地點(Work Site)。
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
在使用職業接觸限值時,還必須注意:
1.在評價工作場所的污染或個人接觸狀況時,應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測定方法和有關采樣規范進行檢測,在無上述規定時,也可用國內外公認的測定方法,使其全面反映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污染狀況,并正確運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或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作出恰當的評價。
2.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應用。要求采集有代表性的樣品,按8 h工作日內各個接
觸持續時間與其相應濃度的乘積之和除以8,得出8 h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YWA)。應用個體采樣器采樣所得到的濃度值,主要適用于評價個人接觸狀況;工作場所的定點采樣(區域采樣),主要適用于工作環境衛生狀況的評價。
時間加權平均濃度可按式(6.1)計算,工作時間不足8 h者,仍以8 h計:
E=(CaTa+CbTb+…+CnTn.)/8 (6.1)
式中E------8小時工作日接觸有毒物質的時間加權平均濃度,mg/m3;
8——一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h;
CaCb------Ta..Tb……Tn時間段接觸的相應濃度,mg/m。;
TaTb-------Ca.Cb……Cn濃度下的相應接觸持續時間,h。
如:乙酸乙酯的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為200 mg/m3。,勞動者接觸狀況為:300 mg/m3 濃度,接觸2 h;200 mg/m3。濃度,接觸2 h;180 mg/m3。濃度,接觸2 h;不接觸,2 h。按式(6.1)計算:
El_(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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