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調查處理原則
(一)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僅要揭示事故發生的內外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機理,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制定預防重復發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法依責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而且也是為政府加強安全生產、防范重特大事故、實施宏觀調控政策和對策提供科學的依據。這一切都源于事故調查的結論。事故的結論正確與否,對后續工作的影響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調查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肅認真地對待,不得有絲毫的疏漏。
(二)“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三)公正、公開的原則
公正,就是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不準包庇事故責任人,也不得借機對事故責任人打擊報復,更不得冤枉無辜。公開,就是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它的作用主要有3個:一是能引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二是能使較大范圍的干部群眾吸取事故的教訓;三是能挽回事故的影響。
(四)分級管轄原則
事故的調查處理是依照事故的嚴重級別來進行的。
二、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
事故調查處理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嚴肅認真的行政執法工作,真正顯示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實,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體體現,也是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對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和要求作出嚴格的規定,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的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現階段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和處理主要依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令34號)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75號)進行。
目前,國家正在修改這兩個法規,即將出臺新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三、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
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不完全是為了處罰肇事單位,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處理事故當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科學分析事故原因,找出發生事故的內外關系,總結事故發生的教訓和規律,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度發生,以警示后人。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意義所在。
四、事故調查與處理的關系
事故調查與事故處理,是兩個相對獨立而又密切聯系的工作。事故調查的任務,主要是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分清事故的責任,提出防范類似事故的措施;事故處理的任務,主要是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人進行處理,落實防范重復事故發生的措施,貫徹“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所以,事故調查是事故處理的前提和基礎,事故處理是事故調查目的的實現和落實。
事故調查處理,是事故預防工作的延伸。對事故不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一切事故預防的責任制就很難執行。安全生產事故是客觀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唯一的辦法是客觀、公正地調查。堅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只有通過調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發生和發展過程中大量事實依據的基礎上,才能進行嚴密、科學的邏輯推理、鑒定和確認,正確認識并找出導致事故發生諸多因素的內在聯系和因果關系,從而才能最終作出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的正確結論。
五、事故性質的認定
對事故性質的認定可依據國家法規和標準《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等評定。事故的性質一般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
六、事故責任分析
事故責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進行責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責任者吸取教訓,改進工作。事故責任分為:
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下列情況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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