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如何查詢所學專業是否屬于安全類相關專業,和是否屬于免考范圍。
答: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參考目錄》附件中查詢相關專業或方向是否屬于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安全工程及相關專業。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八條第三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工作。有關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和免試條件核查、報考資格審查、各科目成績管理、資格證書發放等考務工作事項,建議咨詢當地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系方式詳見中國人事考試網(參考網址:http://www.cpta.com.cn/question/1733.html)
0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請問,此處必須是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嗎?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在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該單位是否滿足第二十七條的要求?還是說必須是中級才可以?
答: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與各行業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的銜接,建議咨詢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03?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是否指中級或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即為相應的職稱證書?取得外省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可否直接在本省生產經營單位聘用到相應初級職稱崗位?另外,企業初級配置比例是多少?
答: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及《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十三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各級別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相對應,不再組織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職稱。職業資格與職稱銜接有關政策建議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九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與各行業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的銜接,建議咨詢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04?建筑施工安全專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與各行業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的銜接,建議咨詢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05?安全管理人員考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后,還需要參加每年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嗎?
答: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與各行業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的銜接,建議咨詢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06?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本人2017年10月取得的是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是否等同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是否就等同于具備工程師中級職稱?
答: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職業資格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經注冊后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或提供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視同為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各級別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相對應,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即視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并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職業資格與職稱銜接有關政策,建議咨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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