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下午,我市發生高郵市華寶顏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寶公司”)廠內受污染雨水進入外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后,高郵生態環境局和湯莊鎮人民政府迅速應急處置,控制污染,果斷采取善后措施,事件未造成大的環境影響。事后高郵生態環境局組成事件調查組對該事件展開調查,有關情況如下:
一、事發單位概況
華寶公司位于高郵市湯莊鎮湯甸公路四號橋東,主要從事高性能有機顏料(紅、黃、橙)生產,于2005年9月從湯莊鎮人民路原湯莊糧站遷至現址,并辦理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變更手續, 2007年1月通過環保竣工驗收。2012年8月,企業委托編制了“年產有機顏料黃系列160噸、有機顏料紅系列40噸建設項目回顧性分析報告”,同年9月通過建設項目回顧性分析驗收。2016年,按照“三個一批”工作要求,企業編制了自查評估報告并于2016年12月30日取得了環保備案意見。
二、事件處置情況
(一)事件經過
8月23日下午3時左右,由于受持續大雨影響,加之華寶公司地勢低洼,廠區產生內澇,雨水倒灌進入二車間將地面明溝中約1.25噸壓濾廢水帶出,順地勢漫溢進入西側雨水管網,帶污染物的雨水經雨水排口進入廠區北側水塘后又流入廠區東側生產河。
(二)信息報送情況
我局接到報告后,立即向省廳應急辦進行了報告,因受疫情管控限制,我局人員無法赴現場,隨后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對事件應急處置情況進行了指導和調度。處置過程按照要求進行了信息報送。
(三)應急處置情況
事發后,高郵生態環境局及湯莊鎮政府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開展環境應急處置工作,并邀請專家制定了應急監測和處置方案。應急處置方面,一是在受影響的河段筑壩攔截,防止廢水進一步外流;二是加強對周邊水體的巡查及監測,防止發生次生環境事件;三是將攔截在河道內的受污染水全部回抽至廠內,采用“10%次氯酸鈉氧化”+“PAC+PAM混凝沉淀”+“曝氣/蒸氣脫氯”工藝進行預處理,達到接管標準后分別送卸甲鎮污水處理廠及三垛鎮污水處理廠處理。2021年10月16日,受影響的河水全部處置完畢,約12500噸。同時,對受影響的河道進行清淤,清淤產生的含泥水約500噸存儲于廠內,使用疊螺機處理,處理后產生的干污泥按危廢進行規范處置。
(三)應急監測情況
8月25日,高郵監測站對該段河道及廠區雨水排放通道等處布點取樣監測。該廠東側生產河上游、華寶公司北側水塘、東側生產河臨近水塘點、東側生產河與東陵河交匯處北側4個點位揮發酚和苯系物均未檢出,苯胺類濃度分別為0.04mg/L、0.53 mg/L、0.90 mg/L、0.77 mg/L,未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苯胺類一級標準。廠區內雨水管網、雨水排口水樣苯系物均未檢出,苯胺類分別為0.13 mg/L、0.18 mg/L,揮發酚分別為0.03 mg/L、0.04 mg/L,未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苯胺類一級標準。東陵河下游約900米處壩外下游點位、東陵河下游約900米處壩內近壩點位揮發酚、苯系物、苯胺類均未檢出。
10月8日,對底泥進行檢測,苯系物、苯胺類均未檢出。
10月15日經對華寶公司廠區外東北側攔水壩南30米點位取樣,監測結果為:苯胺類濃度0.40mg/L、揮發酚為0.09 mg/L。
10月16日,根據專家意見將廠區南測的河流排水壩全部拆除。
10月19日,對華寶東側河流原攔水壩北側、中段、南側以下東陵河下游200米小橋、970米進行檢測,苯胺類物和揮發酚均未檢出。[(2021)環監(水)字第(1002—6)號]。
(四)善后處理情況
1、針對受污染的河水,及時組織專家制定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并按照應急處置方案對污染河道水體進行處理。
2、水體處理結束后,將河流的底泥吸至廠區應急池和人工防滲塘中,壓濾后的污水經處理后通過管道排向卸甲鎮污水處理廠,壓濾后的污泥作為危險廢物送有資質單位處理。
3、會同湯莊鎮及時做好周邊群眾的信訪維穩工作。
4、對企業相關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三、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情況
本次高郵市華寶顏料含污雨水入河事件未造成人身傷亡、未產生其他財產損失。
(一)環境污染情況
東側生產河和東陵河為湯莊鎮內排河,主要用于農田灌溉與排澇,無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受污染河水已全部妥善處置,未產生進一步環境污染。
(二)直接經濟損失和生態破壞情況
本次突發環境事件主要為污染處置費用、應急監測費用、保障工程費用、組織指揮和后勤保障費用等,共計634840元,相關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已經啟動。
四、事件原因和性質
(一)事件原因
8月23日下午湯莊鎮降雨量較大,華寶公司地勢較低,周邊大量雨水匯集進入廠區,再由廠區倒灌進入二車間,導致殘留在車間明溝里的水隨雨水流入雨水管網,同時,因車間積水太多,隨著二車間水位升高,工人害怕危及設備安全,工人對車間進行排澇,將車間積水排入雨水管網。加之企業“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等原因導致事件發生。
(二)事故性質
該公司環境應急意識不強,存在“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等環境違法行為。
五、事件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因連續暴雨和廠區地勢較低,廠區出現內澇,企業存在“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等環境違法行為,揚州市高郵生態環境局已進行立案查處。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企業重新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全面排查企業環境風險,特別需要考慮廠區地勢低這一重要不利因素,論證對應的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可行,排查企業相應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到位,確保一旦發生事故,有預案、有物資、有隊伍,及時、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演練,提升企業干部職工的環境意識。通過開展企業內部各部門聯合應急演練,推動各部門應急聯動機制,進一步明確相互間的任務和職責,細化應急預案中各相關人員任務,增強全公司人員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程序的熟悉程度,提高在各種緊急情況下妥善處置突發險情或事故的能力。
(三)深刻吸取此次事件教訓。按照應急有關要求,舉一反三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辨識管控,全面審視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管理運行缺陷,切實采取措施將企業主體責任落到實處,確保生產安全、環保、平穩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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