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平遠縣某水泥廠一員工來信反映他的不幸遭遇。他于2000年4月檢修本廠職工工房時發生了工傷事故,跌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2000年12月,經傷殘鑒定為“六級”,當時,平遠縣社保局、勞動局給予一次性3000多元的工傷傷殘補助費,但廠方并無按政策給予相應的工傷待遇,并拖欠已經報銷的住院醫療費(廠方說可報銷80%,但要自己先墊付)。經多次交涉,廠方仍未肯支付醫療費、工傷補助等相關費用。2003年,該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被告知已經超過期限。該員工對此感到很無助,不知道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帶著讀者來信反映的問題,記者走訪了省總工會法律顧問室主任劉國斌律師(以下簡稱劉)。以下為記者與劉律師的對話。
律師面對面
記者: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劉: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當這種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時,職工就可享受工傷待遇。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九)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十)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布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十一)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記者:職工工傷醫療待遇有哪些?
劉: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得職業病時,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先到就近醫療機構急救。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70%。經批準轉往外地治療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記者:廠方不支付醫療費,工傷員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劉:廠方不支付醫療費,工傷員工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工傷員工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工傷員工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上述來信員工申請仲裁,被告知超過期限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是多久?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劉:因工傷保險事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也屬勞動爭議。《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勞動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只有在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對因為超過60日仲裁時效導致仲裁機構不予受理的案件予以駁回訴訟請求。但要提出仲裁申請的職工仍要注意,申請仲裁期限是60天,必須好好把握。
文章來源:《勞動仲裁訴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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