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為棉花中學食堂廚師。棉花中學在離學校約300-400米處為其租了宿舍居住。2007年1月18日19時許,林某騎摩托車從棉花中學返回淮陰區王營鎮家中,途中被機動車撞傷,肇事車輛逃逸。之后,淮陰區勞動局經林某申請作出認定,認為林某不屬于工傷,林某不服,訴至法院。
經查,林某出事地點距棉花中學約十分鐘車程,該校學生晚飯時間為17:20-17:50,廚師于其后下班。
【分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醫[2005]6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十五條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應是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對于本案的認定存在以下兩張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本案中林某回到單位為其提供的宿舍即完成了下班的過程,回淮陰區王營鎮家中不應視為“合理路線”;此外,學生晚飯17:50結束,廚師于其后下班,而林某事故發生時間為晚上19時左右,此時距下班時間已有一個小時,而事故地點距棉花中學僅十分鐘車程,顯然不在“合理時間”范圍內。因此,林某不符合“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不應認定為工傷。
另一種觀點認為,單位為林某提供的宿舍僅是其臨時的居所,回淮陰區王營鎮家中應視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棉花中學沒有關于廚師上下班時間的規章制度,只是一般在學生晚飯后下班,不能排除廚師晚飯后稍作整理、休息后遲延下班的情況,一個小時屬于“合理時間”,因此林某應認定為工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法理在于勞動者上下班是工作過程的準備和延續,立法的出發點在于保護勞動者在整個工作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回家和回宿舍在這一點上并無實質區別。因此不能因單位為職工提供了臨時的休息場所就機械地認為只有回宿舍才是“上下班途中”。至于“合理時間”,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作出明確限定,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角度,我們不應過分苛求勞動者,下班后一個小時發生交通事故應認定為“合理時間”。綜上,本案中林某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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