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員尹某沒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就開始上班了,工作過程中受傷后,索賠未果的尹某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同時追加了保潔經理為被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是勞動關系,應由仲裁機構處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做出裁定,雙方為雇傭關系,指令一審法院重審。
保潔員頂班時受傷
去年6月23日,租住在武漢的尹某看到一則招聘廣告,武漢某物業公司招花園保潔員,便前去應聘。6月24日,尹某與該公司保潔經理夏某商談后,夏某要其次日上班。
7月5日,夏某安排尹某頂替另一保潔員拉車。尹某由于與其他保潔員配合不默契發生事故,右側膝關節脛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傷殘程度為五級。
夏某將尹某送至醫院治療,尹某住院到9月22日。除物業公司向醫院支付1000元,向尹某的丈夫支付3000元外,尹某花去醫療費1.5萬余元。
打官司一波三折
去年8月,尹某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給予人身損害賠償。8月24日,武昌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9月24日追加保潔經理夏某為共同被告。
物業公司稱,公司將小區的保潔項目委托給了夏某經營的漢川市福星誠信保潔服務部,尹某是該服務部的臨時招聘人員,與物業公司沒有雇傭關系。該公司認為尹某是在工作期間受傷,與服務部之間屬勞動爭議,應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夏某則稱,尹某工作時沒有遵守工作規范,應屬于工傷,由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尹某為物業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夏某持漢川執照在漢營業,無用人資格。尹某與武漢某物業公司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尹某的事故屬于工傷事故,應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裁決。去年11月19日,法院駁回了尹某的起訴。
雙方均提起了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保潔服務部以及物業公司都未與尹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尹某辦理各種保險,因此尹某有權以人身損害為由向物業公司和夏某主張權利,尹某的起訴法院應當受理。
日前,武漢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對原審裁定依法予以撤銷,指令武昌區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有選擇權
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劉源波律師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民法學教授喬新生認為,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雇傭關系則建立在個人對個人的基礎上的。在民法一般理論上,如果兩者出現競合,當事人有選擇權。
據介紹,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個法條規定,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來看,只能適用其中的一個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