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甲等殘廢軍人離職后舊傷發作,依照規定單位仍應承擔責任
1972 年5 月,羅戰在部隊因公受傷致殘,被定為二等甲級傷殘,領到了民政部所發放的《革命傷殘軍人證》。1976 年,羅戰復員回地方,被安排在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工作。在那里,羅戰先后當過收發員、食堂管理員、秘書、商行經營管理等職務,到了1990 年,單位安排羅戰到門衛值夜班,被羅戰以孩子小、不適合夜班工作等理由拒絕,從此,單位再也沒有給羅戰安排工作。羅戰開始在外面打工。
2002 年,羅戰意外摔傷了那只傷殘的手臂,造成骨折,為治療支出醫藥費3800 余元。羅戰找到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要求全額報銷醫藥費。但是發現原單位的性質已經在1997 年由事業單位變成了企業單位,并參加了北京市企業職工醫療保險,根據職工醫療保險的有關條例,羅戰只能報銷部分醫藥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羅戰在部隊受傷時定性是二級甲等傷殘,屬于“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日常生活活動受到較大影響”,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 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該條例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因公(工) 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并且,優撫對象在與其他群眾同等條件下,享有就業、入學、救濟、貸款、分配住房的優先權。1994 年3 月起,機械研究所就停發了羅戰的工資,從1998 年10 月開始,僅發給羅戰200 元生活費,近一兩年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羅戰最低生活費。
在對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東城區法院的辯詞中,機械研究所解釋道:之所以在1990 年以后沒有給羅戰安排工作,是因為他不服從單位的安排,不接受門衛崗位的工作。而停發工資的理由是,羅戰曾經擔任過天力公司大鵬電器商行的經營工作,后發現商行在經營中的違紀問題涉及到羅戰,所以研究所給予羅戰等人扣款處理。“由于羅戰長期不上班,不服從安排,研究所陸續扣其30 %、50 %工資直至1994 年3 月停發全部工資。從1998 年開始,又給予羅戰每月200 元生活補貼,并按在崗同類人員(1000 元) 繳納各種保險費。后來又按最低生活費(現為326 元) 發放生活補貼。”
關于羅戰的待遇問題,機械研究所認為, 《關于貫徹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有專門解釋, (一)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四)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醫療和經批準需到外地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公(工) 傷待遇辦理。也就是說,只有在舊傷復發的情況下,才可以百分之百報銷,羅戰的手臂骨折并不是舊傷復發,所以不應享受百分之百報銷。機械研究所還向民政部優撫司和《中國勞動保障報》法律事務中心進行了咨詢。《中國勞動保障報》法律事務中心在2003 年6 月9 日的答復中,關于殘疾軍人在單位應享受什么待遇的問題的解釋是:首先是醫療待遇,傷殘軍人只有是在舊傷發作需要治療的情況下,才能按照工傷(或公傷) 的待遇標準全額報銷醫藥費,如果不是舊傷發作,一般的因病治療應當根據單位或國家統一的報銷標準或用藥范圍來報銷。另外,關于傷殘軍人的生活待遇問題,如果該傷殘軍人依法提供了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如果是因為傷殘軍人的原因沒有向單位提供勞動義務或者是單位沒有適合崗位安排其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費的標準向其支付生活費。
羅戰的代理律師張沖認為,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者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也就是說退出現役后的革命傷殘軍人,既可以從單位領取工資,同時也可以從民政部門領取傷殘保健金。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 %的傷殘撫恤金。而機械研究所從1994 年到現在,一直沒有給羅戰發放這項傷殘撫恤金。
2003 年6 月,羅戰向北京市東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是:按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但機械研究所仍為羅戰繳納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屬于未執行國家規定。機械研究所的職工醫療費報銷規定中,沒有對革命傷殘軍人進行優待的相關條款。仲裁委員會還認為,羅戰雖是機械研究所的職工,同時也是二等甲級革命傷殘軍人,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未制定出具體辦法之前,羅戰的醫療費用報銷問題,機械研究所應當向各級主管部門請示解決。仲裁委員會認為:革命傷殘軍人的級別有7 個,企業職工工傷有10 個級別,二者之間如何對應,民政部門和勞動部門都沒有明確規定。所以,羅戰要求按二等甲級革命傷殘軍人的級別對應企業工傷等級五級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依據,于是,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羅戰的請求。
在仲裁裁決后,機械研究所仍然為羅戰報銷了3800 元的醫藥費,一次性發放住房貸款5 萬元,并給羅戰辦理了內部職工退養手續,一般職工是每月500 元,羅戰是每月700 元。但是對于羅戰補發1994 年到2004年的傷殘撫恤金的要求,研究所不予理睬。羅戰把機械研究所告上了東城區法院,要求補發1994 年到2004年的傷殘撫恤金。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羅戰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