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底的一個雙休日,某銀行指派孔先生等5名職員參加本市交通宣傳周義務志愿者。在協助交通警察引導、疏通過往行人和車輛時,孔先生由于缺乏工作經驗,不慎被一輛汽車剮傷摔倒,致腰部骨椎壓縮性骨折。花掉萬余元醫療費不說,還被確診鑒定為九級傷殘。孔先生的情況可否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人士表示,如果是單純的志愿者服務中受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志愿者組織者不是企業。
然而,孔先生的情況并非單純的擔當志愿者,而是被單位委派,屬于代表單位從事志愿者服務活動。《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既然是被單位指派,那么屬于因工外派期間,因履行指派的志愿者工作職責而受到傷害,應屬于工傷性質。
此外,孔先生的情況除了依法應享受工傷待遇,還可以直接向造成他人身損害的車輛肇事者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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