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路某所在公司要求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以此作為考勤。2013年6月17日晚,路某在下班打卡過程中摔傷,花去醫療費3000元,
解析:盈邦律師所李江華律師認為本案中存在以下法律問題:
下班考勤的臨界點受傷是否屬于工傷范圍。下班考勤按照常理來說應該是屬于下班,下班時間自然就不屬于工傷的范圍了。很多用人單位可能會有這樣的誤區。但無論從司法實踐還是法理分析上,考勤打卡摔傷應當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一,滿足“工作時間前后”的要件,屬于工作時間結束的臨界點。
第二,滿足“工作場所”要件,所謂“工作場所”既包括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也包括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這樣才更人性化,也更有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第三,考勤打卡屬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本案中,上班打卡行為屬于根據公司的規定所從事的活動,是為了完成單
出院后,李某向單位要求工傷賠償,但單位說路某是在下班后摔傷的,下班時間不屬于工傷范圍。在調節未果的情況下,路某申請勞動仲裁。
位規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屬于配合單位日常管理的生產預備工作,這一“規定動作”不是因私而是你在單位應該從事的整個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換而言之考勤并不是可有可無的,不做考勤,顯然構成違紀,單位可以處罰。
第四,摔傷者可以申報工傷。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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