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職工參加單位一會計父親的葬禮,卻不料在返程中意外遭遇車禍,公司副總張女士不幸致雙下肢運動功能障礙等,且被鑒定為一級傷殘。張女士的受傷能認定為工傷嗎?昨日,記者從江夏法院獲悉,法院維持江夏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女士為工傷。
據悉,這是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以來,武漢法院適用該《規定》審結的首例工商行政確認案件。
去年6月23日,擔任武漢建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建安”)副總經理的張女士,根據公司老總的安排,組織職工參加公司會計毛某父親的葬禮。可在返程時,張女士乘坐公司項目經理劉某的私家車,行至紙賀公路豐收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張女士受傷被送往醫院。
之后,江夏警方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劉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張女士不負責任。而張女士不幸被診斷為脊髓損傷,雙下肢運動功能障礙,大小便功能障礙。經鑒定,張女士為一級傷殘。
禍從天降,40多歲就不能正常行走,這讓張女士完全無法接受。
因與公司協商不成,今年4月,張女士向江夏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兩個月后,江夏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女士所受傷害屬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所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定為工傷。
對此,武漢建安對該《認定工傷決定書》不服,于今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江夏區人社局撤銷該工傷認定。
昨日,法院審理認為,張女士與武漢建安自2008年就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其組織并參加員工親屬葬禮,是思想政治工作方式之一,是合理履行工作職責,返程時沿紙賀公路返回,亦屬合理路線,均具有“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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