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的一天,張文澤開著農用車前往一處工地傾倒余泥,結果車輛陷入泥土中不能動彈,處理過程中不幸身亡。事故地點上方架設有高壓線路。經公安部門鑒定,推斷死因系觸電身亡。事發后,死者家屬將工地所屬公司及當地電力部門告上法庭。五指山法院一審判決,電力部門賠償12萬余元,工地所屬公司賠償37萬余元。涉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省一中院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農用車深陷泥中,男子下車處理時不幸觸電身亡
2013年9月的一天,五指山一處工地“招倒余泥”,張文澤便開著農用車前往該工地傾倒余泥,沒想到車子陷入泥土中,動彈不得。工地相關人員付大鵬根據領導指示,駕駛公司鏟車幫助張文澤吊車。張文澤先在農用車后面綁了一根鋼絲繩,再讓付大鵬用鏟車勾住鋼絲繩另一端,試圖把四輪農用車吊起來。考慮到單單用鋼絲繩效果不佳,張文澤又和他人一起找來石塊墊在農用車輪胎下面。可幾經周折,深陷在泥土中的農用車始終沒有被吊起來。就在大家忙著考慮怎么吊車時,張文澤突然暈倒在地。眾人趕緊將他送往附近衛生院救治,但經搶救無效身亡。
在死者家屬要求下,公安機關對張文澤的死因作出說明。經警方派人現場勘查和尸體檢驗綜合分析:張文澤身上無明顯損傷,可排除機械性暴力損傷致死的可能;死前無中毒的臨床癥狀、體征,可排除中毒致死的可能……推斷張文澤的死因是觸電身亡。
工地所屬公司及當地電力部門共被判賠49萬余元
死者家屬認為,相關責任單位脫不了干系,遂將該工地所屬公司及當地電力部門告上法庭,要求兩家單位按責任大小予以民事賠償。
五指山法院審理認為,供電部門對本案觸電事故承擔20%的侵權責任、涉事公司承擔60%的侵權責任、死者自身承擔20%的責任,一審判決當地電力部門賠償12萬余元,工地所屬公司賠償37萬余元。
涉事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該公司稱,公安部門作出死亡原因的“證明”僅是推斷的一種可能,而不是具有嚴謹的科學性的鑒定結論,而且死者身上沒有明顯的電流灼燒痕跡特征,現場其他人也沒有反映被電擊的現象,證明死者不是觸電身亡。
當地電力部門則表示,他們不予上訴,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并稱張文澤明知在高壓電線下作業有危險,仍然到事故地點傾倒余泥,應承擔主要責任,而涉事公司在事故地點設立“招倒余泥”告示牌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涉事公司提出上訴,省一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省一中院審理認為,張文澤的死亡原因,有其家屬提供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證明。鑒定法醫具有法醫鑒定資格,認為死者具備電擊死亡的三個條件。雖然涉事公司認為該鑒定不能充分證明死者系觸電身亡,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也沒有申請重新鑒定,因此其主張法院不予采納。
對于責任問題,省一中院認為,涉事公司在事故地點設立“招倒余泥”告示牌,應當預見因傾倒余泥導致高壓電線與地面距離縮短而增加的危險性,對本案觸電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此外,受害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在高壓電線下作業的危險性,存在過失。
近日,省一中院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律師點評
本案中電力部門不論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夏忠律師指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作為涉案高壓線路經營者的電力部門不論是否存在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該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除非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害的,供電公司才具有免責事由,因此電力部門被判承擔20%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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