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岳塘區的裴某受了工傷,拿到工傷保險后卻反悔,向法院起訴取消該待遇。這是為什么?他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9月25日,岳塘區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涂立宏向我們解析了這個特殊的案例。
案情回顧:
2010年5月,裴某與湘潭市某人力資源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人力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工作一段時間后,2011年2月12日,裴某提出辭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辭職后,裴某一直沒找到其他工作。2011年3月10日,經人力公司確認同意后,在未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裴某回到原崗位上班。
當天上午,裴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火車壓斷右手臂,事發后裴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工傷認定決定。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先后核定了裴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待遇。2012年2月,裴某及人力公司向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申請,要求按照《湖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將裴某按月享受的長期待遇改為一次性領取,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根據相關規定,核定裴某一次性領取按月支付長期待遇,總金額為20.88萬元,扣除已經按月支付的費用后,實際支付19.6244萬元。
2012年5月3日,在三方均到場的情況下,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發放補償款,同日,裴某與人力公司達成《勞動關系解除及一次性傷殘補償協議書》。
可領完費用后,裴某突然發現自己實際發放的工資,與人力公司向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繳納工傷保險時的繳費工資不符,對核定的保險繳費基數存在異議。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裴某向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工傷保險待遇協議。
法官解析:
涂立宏表示,該案中裴某發生工傷時,與人力公司尚未重簽勞動合同,市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局在核定裴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時,參照裴某原崗工資標準計算,符合同工同酬規定。同時,裴某等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因此,裴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駁回了裴某訴訟請求。
另外,法官提醒,根據2013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地〈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自2013年以后的工傷保險案件中,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不得再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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