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社部門:申請工傷時間距離事故發生已超過一年,不符合受理條件
□ 法院:提交資料超過法定期限,有關方面不受理符合相關規定
湘潭在線2月24日訊(湘潭晚報記者 李濤 通訊員 劉倩)所在公司不認為構成工傷,員工在事故發生一年后,自己向相關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結果卻遭到拒絕。員工對此不滿訴諸法律,最后能成功嗎?2月23日,岳塘區法院透露了這起案子的始末。
遭遇車禍
2015年3月24日下午,鄧文(化名)騎電動車行駛在霞城街道三塘路上。行至和平村村道路口時,不慎撞上張峰(化名)的兩輪摩托車。事故中,鄧文受傷。
事發時,鄧文為某物業管理公司項目主任。早在2013年2月15日,鄧文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任該公司項目主任,為期3年。
得知鄧文出事,公司當天即向湘潭市醫保局填報《湘潭市參保單位工傷事故報告表》,報告了事故原因、地點、類別及受傷職工基本情況。
然而沒多久,公司的態度發生了變化。“鄧文出事是因為酒后駕駛,這不符合工傷保險的上報條件,另外也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
于是,公司停止了收集上報工傷保險資料的工作。對此,鄧文的家屬強烈不滿,堅持要求申報工傷認定。
公司考慮再三,要鄧文在工傷申報期限3個月內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再為其申報。
駁回起訴
3個月很快過去了,公司也沒有向有關方面遞交鄧文的工傷申報材料。
直到2016年7月28日,鄧文才向湘潭市人社局遞交《工傷認定申請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勞動合同書》及出院記錄、《工傷事故報告表》,申請工傷認定。
對此,人社部門認為,鄧文的申請時間距離事故發生時間已經超過一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受理條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鄧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此,法官審理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事出有因。而鄧文提交工傷認定等資料時,離事故發生時間已超過了一年,且未提交于已有利的新申請和證據,有關方面不受理符合相關規定。
另外,在法官看來,事故發生后,物業管理公司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湘潭市人社局工傷保險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至于公司報送的《湘潭市參保單位工傷事故報告表》,是與工傷申請確認不同的程序。
最終,法院駁回了鄧文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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