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員工因參保意識強,會主動給自己購買商業意外保險,加之公司給員工繳納的工傷保險,可謂上了“雙保險”,但令人沒有想到的是,某些企業在得知員工自行購買意外傷害險后,拒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或拒絕為員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這種情況正確嗎?
案例: 員工自行購買意外傷害險 企業拒繳工傷保險
小劉是某企業職工,因目睹一起交通事故,得知肇事方無力賠償,本人不得不承擔高額醫療費用后,立即為自己購買了意外傷害險。后來,小劉謀得一份機械生產企業的工作,企業招聘人員明確表示,3個月培訓期間,企業只支付最低工資,轉正后工資正常發放,并為其繳納五險一金。3個月培訓后,小劉順利成為正式職工,然而企業人事部門因其自行購買了商業意外保險,拒絕為他繳納工傷保險。小劉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隨即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分析:
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 職工可同時得到兩種賠償
那么,商業意外險與工傷保險是否沖突,享受了意外保險賠償是否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首先,意外傷害險屬于商業保險范疇,而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二者性質完全不同。《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條款系法律強制規定,立法目的是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致殘或死亡時,本人或其遺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適當的賠償。那么,用人單位有義務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因職工參加商業意外險而拒絕繳納工傷保險,不僅僅是偷換概念,還涉嫌違法。
其次,意外傷害賠償與工傷賠償是否可以兼得?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于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所以,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后,仍可以申請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職工可以同時得到這兩種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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