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由什么機構負責認定
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2、工傷認定應由誰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用人單位不提出申請的,受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提出。
3、工傷認定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申請?
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4、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5、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6、工傷認定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做出認定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7、認定決定的種類
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8、工傷認定書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9、勞動行政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當事人不服認定結論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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