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兩年前,我在車間工作時不幸受傷,還被認定為工傷。這次工傷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評定為七級傷殘、勞動功能障礙、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障礙。我也因此獲得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近幾個月來,我總覺得自己的勞動功能障礙明顯加重,經有關專業人士檢查也肯定了我的預感。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能否通過再次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以獲得更多、更好的工傷保險待遇?
讀者:劉麗紅
劉麗紅讀者:
你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若傷情確實已經加重,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復查鑒定結論,給予你更多、更好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即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是指已經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鑒定,做出新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鑒定。
這樣做的目的在于保護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原因自然是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后,其傷殘程度往往有可能在一定時期以后發生變化,出現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加重或減輕的情況。
與上述規定相適應,你的勞動功能障礙明顯加重,自然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以獲得更多的保障。同時,你應當提交身份證、原認定工傷決定、原鑒定結論通知書以及復查診斷書、病歷、出院證明等。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你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你本人。如果你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顏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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