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河南周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周口市再次全面提高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等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并于2008年11月中旬之前,將增發的各項待遇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受惠者是周口市行政區域內2007年12月31日前開始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或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工傷人員已辦理退休手續(包括按退休人員安置),并按養老金政策調整養老金的,不在傷殘津貼調整之列。
據了解,此次調整以工傷發生時間的不同確定相應基數。分為兩類:一類是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發生的工傷,基數=我市200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237元)×全省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23.28%)÷12×60%;另一類是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發生的工傷,基數=我市2006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9237元)×全省2007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23.28%)÷12×55%。
在目前享受的待遇基礎上,我市結合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不同情況,按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每人每月增加數額。
被鑒定為傷殘一至六級的職工,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分別增加基數的90%、85%、80%、75%、70%、60%。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為:配偶每人每月的撫恤金為基數×40%(孤寡老人為50%),其他親屬為基數×30%(孤寡老人或孤兒為40%)。
生活護理費,是這樣調整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津貼標準分別是基數的50%、40%、30%。
此次調整所需的費用,由現發放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及生活護理費的資金渠道支付。傷殘程度為五級和六級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調整費用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