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了商貿、餐飲、住宿等服務行業參加工傷保險的新政策。即昆明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場地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超市、飯店、旅館、洗浴、美容美發、文體、娛樂、維修等服務行業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為全部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
參保后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按照新政策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持相關資料到所在縣(市)、區和3個開發(度假)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工傷保險繳費通知單及時到屬地稅務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從業人員發生變化的,參保單位應及時到所屬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報備案變更,工傷保險待遇從備案受理次日開始享受。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或不按規定繳納(含增人補繳)工傷保險費的人員發生工傷后,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參保職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在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發生的費用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并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手續。用人單位墊付的工傷保險費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經辦機構給予支付。
工傷待遇
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計發
參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請工傷認定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按本政策參保的人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統一按照職工發生工傷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計發。有證據證明職工本人工資高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確保工傷職工的待遇不受影響。
未參保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全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和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的,可以參照《云南省農民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的標準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關系同時終止。在此之前已經參保并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當年不得變更繳費方式。符合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自下一個繳費年度起按新政策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已為職工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不得停保轉為單獨參加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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