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將于3月5日起實行。
《若干規定》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旦職工發生事故傷害,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人力資源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社保部門應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若干規定》明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追償。
《若干規定》明確: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至12個月:五級傷殘為12個月,六級傷殘為10個月,七級傷殘為8個月,八級傷殘為6個月,九級傷殘為4個月,十級傷殘為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18個月:五級傷殘為18個月,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七級傷殘為12個月,八級傷殘為9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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