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征個人所得稅。對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稅款,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按相關規定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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